安徽理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
第一条 为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“导师”)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,提高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“导师”,指安徽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在编、在职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;本规范所称的“研究生”,指安徽理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的硕士研究生。
第三条 导师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社会公德,培养良好的师德师风。
第四条 导师应当把“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、立德树人”的思想贯穿到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,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。
第五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学术研究的过程中,应当鼓励研究生学术创新,培养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,恪守学术规范。
第六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,必须参与研究生培养指导的各个环节,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的各项工作,注重研究生的个性化培养。
第七条 导师平均每学年为研究生(含专业学位研究生)授课时数不得低于36课时,但因所在专业(含专业学位相关学科)未予排课者除外。
第八条 导师不得在课堂上讲授与专业和课程无关的内容,不得以错误的观点或低俗的语言误导研究生,不得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。
第九条 导师每届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多于4名(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、少数民族骨干生、单考生、港澳台研究生、外国留学生);专业学位相关学科的导师应当同时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任务,每名导师每届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名。
第十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承担全面指导责任,包括选题确定、文献收集、框架结构、观点凝练、文字表达等,应当及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;对于学位论文文稿,导师要进行全面、细致的修改。
第十一条 导师每学期应当定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见面,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、掌握研究生的学业状况、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、推荐和帮助研究生就业。
第十二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给予劝勉谈话、告诫、通报批评等处理,情节严重者,年度考评为不合格。
(一)违反师德师风规范、有严重失德行为。
(二)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培养任务。
(三)连续2学年不能完成研究生教学任务。
(四)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评阅、答辩及授予等环节被延期或取消资格。
(五)1个学期未对研究生进行见面指导(因公外派1个学期以上者除外)。
(六)教学效果差、不能胜任教学和指导任务。
(七)各类考试中泄题漏题。
(七)所指导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因学术规范审查连续2个年度累计出现2名取消学位答辩者,或出现4名推迟半年以上时间答辩者,或有1名取消学位答辩、2名推迟半年以上时间答辩者。
(八)非受学校指派在校外担任实职、每年不能保证在校内工作8个月。
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。
安徽理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
2016年3月4日